1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现货交收的香榧的质量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香榧的现货交收。
2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[2005]第75号 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
3术语和定义
应符合GB/T 22165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。
4质量要求
用于交收的香榧标准品为炒制而成的香榧成品,符合引用标准GB/T 22165《坚果炒货食品通则》的质量要求。
4.1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表1 感官要求
项 目 |
指 标 |
色泽 |
色泽均匀,不同品种应具有相应的色泽,不得有明显焦色和杂色 |
颗粒形态 |
颗粒形态饱满,不得有明显异常颗粒 |
口味 |
香味、滋味与气味纯正,无异味,烘炒类、油炸类带壳产品具有松脆口感 |
杂质 |
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|
4.2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水分/(g/100g) |
≤4 |
4.3安全卫生指标
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卫生指标
项 目 |
指 标 |
过氧化值(以脂肪计)/(g/100g) |
≤0.5 |
酸价(以脂肪计,KOH)/(mg/g) |
≤3 |
铅(以Pb计)/(mg/kg) |
≤0.2 |
大肠菌群/(MPN/100g) |
≤30 |
霉菌/(CFU/g) |
≤25 |
酵母/(CFU/g) |
≤25 |
黄曲霉毒素B1/(μg/kg) |
≤5 |
二氧化硫(SO2)/(g/kg) |
≤0.4 |
致病菌(沙门氏菌、志贺氏菌、金黄色葡萄球菌)/(/25g) |
不得检出 |
4.4净含量要求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。
4.5交收溢短
单次香榧实物交收溢短不超过±0.5%。
5试验方法
按照标准GB/T 22165的要求执行。
6检验规则
按照标准GB/T 22165的要求执行。
7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按照标准GB/T 22165的要求执行。
8附加说明
如有争议,由国家认可的、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验证。
本规定由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